当我发现以下情况时,我正在阅读RFC on "expanding" impl Trait:
相比之下,一个程序员首先学习:
fn take_iter(t: impl Iterator)
然后尝试:fn give_iter() -> impl Iterator
将是成功的,没有任何严格的理解,他们只是从普遍转变为存在。
虽然我从逻辑的角度理解普遍与存在的关系,但是第一个是普遍的还是第二个存在的?
RFC以多种方式多次定义术语:
存在类型(被调用者选择类型)和通用类型(调用者选择的位置)之间
关于普遍性与存在性的讨论很多(在今天的Rust,generics vs impl Trait中)。
- 通用量化,即“对于任何类型T”,即“呼叫者选择”。这就是仿制药今天的工作方式。当你写
fn foo<T>(t: T)
时,你说这个函数适用于T
的任何选择,并留给你的调用者选择T
。- 存在量化,即“对于某些类型T”,即“被叫者选择”。这就是今天
impl Trait
的工作方式(仅在返回位置)。当你写fn foo() -> impl Iterator
时,你说这个函数会生成一些实现T
的类型Iterator
,但不允许调用者假设有关该类型的任何其他内容。
TL; DR:
fn take_iter(t: impl Iterator)
- 呼叫take_iter
的人选择混凝土类型。该函数必须适用于实现特征的整个“Universe”类型。fn give_iter() -> impl Iterator
- give_iter
的实施挑选具体类型。有一些类型“存在”并实现将由函数返回的特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