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的对象的范围是在方法级别,用@Componet或@Bean用范围请求或原型来装饰POJO类是好的,这样我们就可以将它注入所需的类中以避免手动进行对象实例化。
这是一个好习惯吗?
在Spring Framework中,只在标有@Configuration的类中使用@Bean批注。
虽然可以在@Component类中使用@Bean,但不建议这样做,因为你将创建轻豆(这被认为是不好的做法)。
黄金法则,在您自己的分类中使用@Component(或@Service),在第三方代码中使用@Configuration + @Bean。
不要注释域类或实体(例如您的person类),只注释被认为是无状态的类。 (就像你的ManagerPerson课程一样)。
不要注释您的DTO。
如果你有任何这些当前注释,我强烈建议首先跳回Spring框架教程。
请注意,这仅适用于@Component和@Bean,其他注释(如@Entity)适用于您的域类,如Person类。
去看看https://www.baeldung.com/spring-bean-scopes
只有一对,即: